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保质期内的食物因霉变吃坏了肚子,责任由谁承担?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2-05)以案说法360
在超市买的食品明明还在保质期内,却已经发黑发霉了。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吃下了霉变的食物引起肠胃不适,应该向超市还是厂家要求赔偿呢?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婆饼,食用第一个时并未察觉异常,而在吃第二个时感到有明显的苦味和辣味,仔细查看后发现饼…

在超市买的食品明明还在保质期内,却已经发黑发霉了。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吃下了霉变的食物引起肠胃不适,应该向超市还是厂家要求赔偿呢?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婆饼,食用第一个时并未察觉异常,而在吃第二个时感到有明显的苦味和辣味,仔细查看后发现饼体已出现发黑、发霉的情况。他立即检查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150天,产品尚在保质期内。

  食用后,胡某出现腹痛、恶心等不适症状,遂前往医院就诊。对此,他感到既气愤又困惑:“明明还在保质期内,怎么会发霉?”胡某随即联系超市进行沟通,超市表示需将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食品公司)处理。因多次协商未果,胡某最终将超市与食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超市辩称,老婆饼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厂家未添加防腐剂所致,超市对此并不知情。同时,超市指出胡某的医疗费用并未构成“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老婆饼已发黑发霉,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超市和食品公司应赔偿胡某损失。

  关于惩罚性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妥善贮存、定期检查等义务,但本案中,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定期巡视检查并清理下架,在老婆饼已发黑发霉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作为案涉老婆饼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老婆饼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胡某请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和食品公司共同赔偿胡某500余元的损失和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者必须强化生产环节的质量管控,食品经营者也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

  在消费者反馈问题时,二者应及时回应、妥善处理,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树立良好信誉的重要途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当仔细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发现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要保留商品及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沟通,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云芳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572

分享给朋友:

“保质期内的食物因霉变吃坏了肚子,责任由谁承担?” 的相关文章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120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功能建设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无障碍信息交流  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  系统治理【要旨】针对全省大部分120医疗急救中心无法满足听力、言语残疾人呼救需求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残联组织协作配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在短期内建成覆盖全省的医疗急救无障碍呼救功能系统,有效保障听…

某精品包装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破产和解拯救小微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某精品包装公司深耕环保纸品包装,投入巨资定制高端生产线,取得了SA8000、SEDEX、FSC、ISO9001等认证及出口资质,70%产品远销海外。2020年,受国际贸易形势变化影响,叠加研发超前投入、资金链断裂、库存及设备短期无法变现等情况,导致大量诉讼执行案件。专项审计显示该公司资产…

“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铺设在…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设施“五同步” 在建工程 专家评估 确认违法【要旨】针对城市公园建设中未落实无障碍设施“五同步”要求,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可以邀请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违法持续时间较长、…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实施就医挂号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适老化 就医挂号 公开听证 系统性治理【要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因不适应挂号方式面临就医挂号难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通过系统性治理畅通、拓宽就医挂号渠道,推动完善就医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