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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王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要素式审判”促推金融纠纷高效化解

延边律师4个月前 (12-16)以案说法114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由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同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对王某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按约向王某发放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王某未按约还款,某银行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173440.09元,并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某银行代理人使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系统梳理诉请金额、借款事实、保证责任等关键内容及证据,形成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场景”,快速识别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履行情况等核心要素,一键生成庭审提纲,有效缩短庭前准备时间。法官根据庭审提纲组织庭审,引导王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照要素式起诉状答辩,很快总结出争议焦点为应付利息金额和还款方式。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王某对起诉状中罚息与复利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计算情形,某银行代理人依托示范文本迅速定位《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对应条款,解释罚息和复利计算的合同依据,并表示全部资金成本相加未超过法定上限。针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车辆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疑问,法官依据示范文本精准定位《抵押合同》相关条款,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其依法释明某银行实现抵押权方式的依据。基于清晰的庭审脉络和明确的争议焦点,双方当庭同意调解,考虑到王某还款能力不足,某银行提出分期履行方案,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某分12期偿还借款173440.09元,若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某银行有权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协议实现车辆抵押权。法官通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场景”应用系统,快速生成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各当事人。目前王某已按约还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有批量案件多、事实相对清楚、要素较为集中等特点。法院依托示范文本,针对金融借款等类型化纠纷探索建立“诉状要素采集—庭审要素聚焦—文书要素生成”全流程要素式审判机制。以标准化诉状填写为起点,引导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实现关键要素结构化表达。审理中,围绕示范文本提炼的关键要素,快速生成庭审提纲、锁定争议焦点、组织针对性辩论和调解,辅助法官高效开展“要素式庭审”。庭审后,自动提取要素信息生成诉讼文书相关内容,有效缩短文书撰写时间。依托信息化手段,将示范文本应用贯穿于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各环节,以示范文本“赋能”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大大节约当事人解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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