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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综治中心应用示范文本“一站式”化解商铺欠租系列纠纷

延边律师4个月前 (12-16)以案说法119

     【基本案情】

  李某等232人购买了某大型商场的商铺后,出租给某管理公司开办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等业主要求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上浮10%续签合同,某管理公司则以商场营收下降为由,主张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下调租金。双方就续租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李某等业主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综治中心反映情况,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综治中心经摸排,了解到商铺业主多为老年人且未委托代理人,为更好指导商铺业主全面、准确表达诉求、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综治中心指派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和调解员开展联合化解工作,由调解员会同指导法官现场指导李某等业主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素式起诉状,逐项厘清合同签订情况、租赁标的物情况、租赁期限、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的房屋占用费等核心要素。业主现场填写完毕后将示范文本二维码拍照发送至业主群,综治中心亦开通咨询热线指导未到场业主自行下载并填写示范文本。同时,为便于当事人梳理案件思路、全面表达诉求,调解员联系某管理公司填写要素式答辩状,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考虑到纠纷涉及人数多、关联度高,且双方对房屋占用费标准分歧较大,故采取“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化解纠纷。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诉辩状进行批量比对,先行选取了1件能覆盖共通争议焦点的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某管理公司按照每月42元/㎡的租金标准向商铺业主支付房屋占用费。示范判决生效后,调解员对200余件同类纠纷的要素式诉辩状进行梳理,逐案记录租金明细、房屋信息等关键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纠纷调解要素表》,很快明确当事人对房屋占用期限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为房屋占用费标准及税费承担主体。对此,综治中心立即协调税务局参与调解,法院、税务局、调解员在综治中心统筹下开展现场宣讲,分别就裁判规则、税费问题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对批量纠纷进行联合调解,逐步缩小分歧、促推达成共识。

  最终,李某等232户业主与某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管理公司按照42元/㎡的标准向李某等业主支付房屋占用费,业主根据税务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税费,双方按上述租金标准续签10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综治中心向某管理公司发放自动履行提示书,某管理公司到期主动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综治中心应用案例。本案中,在案涉商铺业主较多、年龄普遍偏大、诉讼能力偏弱的情况下,综治中心的入驻法官和调解员通过现场指导、热线咨询等不同方式指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厘清事实、明确诉求,为高效解纷打下基础。法院通过批量比对要素式诉辩状,迅速锁定共通争议焦点,高效开展示范诉讼。调解员通过“要素共用”,制作《纠纷调解要素表》,明确批量纠纷的调解方向和调解思路。示范文本的应用,助力“示范诉讼+批量调解”机制高效运行,最终促推系列纠纷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助力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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