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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协同联动依法变更监护人接力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落地 ——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12-24)婚姻家庭101

 【关 键 词】

  民事 未成年被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 变更监护人

  【基本案情】

  吴某甲与王某某系夫妻,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5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双亡陷入监护缺失状态。2024年6月3日,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征询吴某甲、王某某近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抚养意愿,全体近亲属均申明放弃抚养权,吴某乙(吴某甲之兄)也曾书面声明放弃,当地民政部门依法认定5名未成年人为孤儿。吴某乙为保险赔偿,要求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书。2025年1月16日,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书,证明吴某乙为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年2月24日,吴某乙以监护人身份起诉主张保险公司向5名未成年被抚养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审理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案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通过社会调查查明前述事实,向吴某乙释明,指出其监护人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吴某乙主动撤回立案申请。同时,审理法院将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移送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向审理法院提起本案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请求依法撤销吴某乙监护人资格,指定该局为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父母双亡,吴某乙为保险赔偿要求所在居委会指定其为监护人,吴某乙本应履行相关监护义务,但审理法院查明包括吴某乙在内全体近亲属均曾声明监护能力不足、自愿放弃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权,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生活实际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保障其健康成长,依法当庭宣判撤销吴某乙监护人资格,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需监护人的悉心照料和引导。本案中,审理法院通过社会调查发现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父母双亡,吴某乙作为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其他成年亲属亦缺乏监护能力,向当地民政部门移交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线索。后当地民政部门依法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审理法院依法撤销吴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和实际抚养现状等方面考虑,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为监护人。该案处理过程体现司法行政联动融合发力,推动司法温度与社会善意同频共振,筑牢未成年人安全屏障,防止5名未成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符合监护变更制度关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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