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肝脏破裂 实习单位和学校双双担责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2-31)合同纠纷368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张同学在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中被马踢伤致七级伤残。之后,张同学将实习单位某马术俱乐部、校方某职业技术学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某马术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分别赔偿张同学的合理损失。 案情显示,张同学在某职业技术学院…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张同学在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中被马踢伤致七级伤残。之后,张同学将实习单位某马术俱乐部、校方某职业技术学院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某马术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分别赔偿张同学的合理损失。


  案情显示,张同学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张同学来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一日,张同学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张同学手牵缰绳跟跑,后速度不及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经医院诊断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中,某马术俱乐部代理人表示,马匹是一匹12岁的绝育公马,不存在发情期等行为暴躁时期。事发时,张同学应当撒开缰绳,本不会发生任何危险。张同学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马术俱乐部已经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表示,学校不是马匹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学校在事发后已经做了积极补救工作,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在张同学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张同学并非案涉马匹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其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分析,张同学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法院进一步认为,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故成立劳务关系。此案事故系张同学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考虑到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对此,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某马术俱乐部为张同学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张同学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事发时张同学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提醒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因此,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到某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张同学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同学作为实习生,其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理培养阶段,其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同学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同学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张同学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651

分享给朋友:

“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肝脏破裂 实习单位和学校双双担责” 的相关文章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法定代表人招用劳动者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李某与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李某的工资系与陈某口头约定,其日常工作由陈某安排,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劳动报酬由陈某通过微信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24年7月,陈某以李某不愿意加班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