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代发工资方式否认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判决指出,公司间的加盟合作不免除用工单位义务
工资由其发放、社保由其缴纳、日常工作也受其管理……但发生劳动纠纷时,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主张员工是由合作方委派,自己只是代发工资、代缴社保。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日前由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与员工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4月12日,于某入职…
工资由其发放、社保由其缴纳、日常工作也受其管理……但发生劳动纠纷时,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主张员工是由合作方委派,自己只是代发工资、代缴社保。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日前由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与员工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年4月12日,于某入职新疆乌鲁木齐市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旗下酒店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久后,双方因劳动关系确认等问题产生争议。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于某的仲裁请求。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出示了其与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酒店加盟投资合同》。据该合同约定,酒店总经理由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委派,案涉资产管理公司需支付包含薪资社保在内的“店长服务费”。该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其与于某之间是商业合作下的服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于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
法院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后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公司和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指出,“代发”仅为工资支付形式,不能改变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劳动报酬支付主体的实质。此外,加盟合同属于内部商业模式的体现,不能用以对抗劳动者,也不能免除实际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最终,该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于某的主张,判定其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需支付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万余元。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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