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酒后为救同事溺亡,保险该不该赔?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01-05)合同纠纷329
王女士为救同事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溺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拒赔,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救人者家属能否获得救济?法院怎么判?【案情回顾】王女士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二人为寻找落水物品至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向下靠近水面,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同事,…

王女士为救同事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溺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拒赔,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救人者家属能否获得救济?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王女士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二人为寻找落水物品至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向下靠近水面,在水中站立移动试图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爬上岸后她再次返回水边试图救人,仍营救未果,最终两人均落水溺亡。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是溺亡。因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公司拒赔。

老两口认为,女儿直接死亡原因为溺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溺亡处水深超过2米,两点皆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故而拒绝理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救助他人而落水,其救助行为已经中断其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应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为王女士死亡的近因,该近因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心语】

一、确立标准,保险免责须有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将“醉酒免责”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对于“醉酒免责”应明确免责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何为“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观点已经属于扩大解释,不应采纳。

针对涉及“醉酒+溺水”的多因链条,本案适用近因原则,认定王女士的救助行为作为独立介入因素已经中断了其醉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已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二、德法交融,善人善举应肯定

本案中,王女士为救落水同事而溺亡,其遭遇令人惋惜,但这种善人善举值得肯定。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调取监控,还原事实真相,揭示王女士为救助同事而溺亡的真相,并以司法裁判认定王女士的死亡近因是救人而非醉酒,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其不抛弃不放弃的行为,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旗帜鲜明地对王女士的救人行为予以肯定,也一定程度上抚慰亡者家属心灵。

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时,如发生歧义,将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注重优化免责条款设计,细化条款内容以避免歧义,并提高风险分担的公平性。同时,保险公司应提高保险赔付的及时性,应赔未赔的,须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最后,需要指出,善人善举虽值得鼓励,但还是提醒大家根据现场状况和自身情况,量力施救,避免悲剧发生。

【代表点评】

王承  上海市人大代表、徐汇区总工会副主席 

本案中王女士救人但不幸溺亡的事迹,让人赞叹其勇气的同时也感到惋惜。保险公司以女子醉酒等为理由拒赔,难免让家属寒心,在承受失去女儿之痛的同时还无法获得经济赔偿。人民法院认定因救助他人而落水是女子的死亡近因,该近因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保险金及利息,并在判决中肯定王女士救人之举,让救人者家属在经济和情感上得到慰藉。

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将法理、事理、情理熔于一炉,既以严谨的法理论证守护契约精神,又以鲜明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司法应当 通过这样的裁判,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663

分享给朋友:

“酒后为救同事溺亡,保险该不该赔? ” 的相关文章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一份书面合同助劳动者找到“东家”

在劳务分包、转包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是实际指挥管理劳动者的包工头,还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劳务公司?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刘某与石河子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刘某工资差额8.4万余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集团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