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谁给了企业任性的底气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1-21)合同纠纷240
近日,“深圳工会”官方账号披露了一则与年会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上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却被领导认为“不给面子”。次日,公司便向小明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的解除合…

  近日,“深圳工会”官方账号披露了一则与年会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上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却被领导认为“不给面子”。次日,公司便向小明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本身并不复杂,却暴露了部分用人单位管理随意和权力越界等问题。一场本应自愿参与的年会表演,既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也与员工本职工作毫无关联,仅凭领导一句“不给面子”的主观不满,就能被冠以“严重违纪”的名头辞退员工。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格与个人意愿的漠视,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

  好在司法机关的判决及时纠偏,既为员工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那些习惯于“一言堂”的用人单位上了一课:企业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框定在法律边界内,任何管理者仅凭个人好恶作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性决策,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每到岁末年初,和年会有关的话题总会如期进入公众视野。社交平台上,有人晒出加班排练年会节目的疲惫,有人调侃自己是“带薪表演”,各类吐槽层出不穷,背后折射的是职场人对年会“变味”的无奈。这也让一个核心问题被频繁问及:年会到底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

  对此,“深圳工会”在相关文章中给予了回应: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如果是强制要求员工参与且占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切实保障员工在活动期间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这样看来,道理其实很简单,归根结底就在于“尊重”二字。理解这个问题,还是要从举办年会的初衷出发——很多用人单位组织年会,目的无非是总结当年的工作,同时借此机会,将平日里忙于业务的员工聚在一起,增进彼此感情,也为来年的工作鼓鼓劲。如果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掺杂了强迫的意味,都可能会使年会沦为一场消耗人心的“形式主义”闹剧。

  基于此,年会组织者应在形式上多花些心思、动动脑筋,跳出“员工台上演、领导台下看”的固化模式,为年会增添几分温度与人情味,使其真正成为一次“团队的相聚”。

  比如,摒弃强制表演的要求,鼓励有才艺的员工自愿登台展示,不愿参与的员工则可安心当观众;设置开放的分享环节,让大家畅所欲言,无论是工作中的收获感悟,还是平日里的琐碎烦恼,都能在这个场合一吐为快;多设计一些互动的游戏,创造轻松平等的氛围,上下级之间也能暂时放下身份之别,在娱乐活动中拉近彼此距离。更有企业尝试“反向年会”,由管理层登台表演节目,接受员工的点评,这种换位思考的形式,或许更能收获人心。

  总之,年会应是一场凝聚人心的聚会,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加班或任务。类似的思考,也可延伸到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一案例也启示我们:合法用工只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底线,在此之上,如何建设尊重员工、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才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席聪聪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05

分享给朋友:

“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谁给了企业任性的底气” 的相关文章

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0年11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任销售经理。2022年6月10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

王某某、靳某某侵犯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废品收购站等处,购买、收集废旧的河套王酒瓶及酒盖,在自己家中进行简单清洗后,将从他处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清洗好的空瓶内,重新将瓶盖用胶水粘封后以裸瓶对外出售,并向他人谎称自己出售的系河套酒厂“内部酒”。被…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