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延边律师9个月前 (01-22)合同纠纷331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结合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结合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本金为8000元。龚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阳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龚某有权要求阳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该约定随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龚某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对其要求阳某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阳某亦存在过错,应支付龚某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因阳某已偿还800元,该800元应先冲抵自借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25元,再冲抵借款本金775元,故依法判令阳某返还龚某7225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为周转资金,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向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职业放贷人借款,这种合同有效吗?近日,江西省芦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

  2024年9月,阳某为筹措资金,向仅认识两天的龚某请求借款8000元,龚某询问了阳某的收入情况,并以没有个人征信报告不能放款为理由,要求阳某提供个人征信报告。阳某按要求提供征信报告后,龚某通过何某、李某的账户向阳某分两次转账8000元。随即,阳某向龚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9600元,月利率为1.2%,并约定自当年10月份开始还款,每月6日还款800元直至还清。阳某按照约定仅在10月份还款800元,后再未还款。龚某遂依据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阳某还款8800元及利息。

  庭审中阳某辩称,实际借款本金为8000元,剩余1600元算利息。龚某当庭认可该事实。

  另法院查明,龚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近2年内,龚某在新余市、萍乡市等地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多起民间借贷诉讼。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结合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本金为8000元。龚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阳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龚某有权要求阳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该约定随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龚某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对其要求阳某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阳某亦存在过错,应支付龚某因合同无效后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因阳某已偿还800元,该800元应先冲抵自借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25元,再冲抵借款本金775元,故依法判令阳某返还龚某7225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职业放贷人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违约金,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的出借人。职业放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诱发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借款人在选择借贷渠道时,应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避免向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或机构借款,避免陷入职业放贷人的陷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对红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12

分享给朋友: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的相关文章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王某于2021年9月入职Y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的1年内,不能从事与Y公司相似业务或形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协议中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2023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5月,王某认为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要求Y…

张某与某纹身美容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14周岁)在某纹身美容工作室处接受文身服务并支付费用。张某父亲发现文身后带张某去医院进行文身清洗,产生医疗费用。双方就文身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纹身美容工作室返还文身费、支付清理文身的医疗费。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赵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重疾险,并附加医疗险、住院补贴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重疾险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签订合同后,赵某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赵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险保险金、住院补贴等,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了部分保险金后,决定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理赔赵某后续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