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八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谁该为此负责?

延边律师9个月前 (02-03)合同纠纷306
基本案情2023年5月,章某将父亲送入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服务费。两年后,即2025年5月,章某父亲在老年公寓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章某父亲出现意识不清、口唇和指尖青紫等症状,病情危重。2025年6月,章某父亲不幸离世。事后,老年公寓与章某…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章某将父亲送入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服务费。两年后,即2025年5月,章某父亲在老年公寓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章某父亲出现意识不清、口唇和指尖青紫等症状,病情危重。2025年6月,章某父亲不幸离世。

事后,老年公寓与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然而,该老年公寓此前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公寓遂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章某父亲摔倒时四周无障碍物,无法证明摔倒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住院病历显示其存在肺部感染等症状,死亡原因与摔倒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章某父亲摔倒并死亡是否属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以及具体理赔金额。

法院审理发现,章某父亲入住时已84岁高龄,年迈身体机能下降,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无法完全判断,结合老年公寓提供的摔倒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其摔倒系因自身判断能力不足、未能预见风险而发生的非本意事件,符合“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义,而非其主动追求的损害结果。

因此,法院认定该摔倒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情形。老年公寓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已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积极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老年公寓支付保险金共计59625元。

法官寄语

“谁来负责?”这个冷冰冰的问题背后,是对社会如何对待生命晚年的深切拷问。法律终会厘清责任,但悲痛后的反思更让人沉重。

对于子女而言,托付父母入住养老机构不仅意味着支付费用,更意味着养老机构尽到甄别、监督的责任,为父母筑起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对于养老机构而言,意外常是托辞,疏忽才是致命伤。唯有严格落实每一项细节,承担起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安”的承诺。

本案提醒社会各界:托付养老不仅是支付费用,更是责任和监督的延伸。法律明确界定了意外事故与责任界限,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对养老机构而言,安全管理、护理服务与风险防控不可松懈;对家庭而言,选择机构时应关注资质与服务保障。

只有社会、机构和家庭三方共同承担责任,才能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真正安稳与有尊严。

来源:运城晚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32

分享给朋友:

“八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谁该为此负责?” 的相关文章

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起看似普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

通过微信招工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人民日报记者 倪弋线上招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不稳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断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

学生意外险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尚未结束的,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宋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宋某就读于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1年,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意外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并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