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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他人房屋 ,男子犯诈骗罪获刑六年八个月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2-03)刑事辩护158
为牟利,私售他人房屋韩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三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明知代县某小区一套楼房和车库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开发商和物业同意,私自找开锁公司将该楼房及车库的锁和钥匙更换,并在售房平台发布了出售该楼房及车库的信息。不久,王某娟看到售房信息联系韩某看房,韩某谎称该房和车库是拆迁后…

为牟利,私售他人房屋

韩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三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明知代县某小区一套楼房和车库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开发商和物业同意,私自找开锁公司将该楼房及车库的锁和钥匙更换,并在售房平台发布了出售该楼房及车库的信息。

不久,王某娟看到售房信息联系韩某看房,韩某谎称该房和车库是拆迁后开发商分给自己的安置房。随后,韩某与王某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几笔将233000元的购房款支付给韩某。

好景不长,打算装修房子的王某娟在与物业沟通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楼房和车库并非韩某本人所有。惊觉被骗后,王某娟多次联系韩某退还房款,韩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踪。

法院审理

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王某娟购房款233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结合韩某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代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还被害人损失233000元。

判后,韩某不服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忻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近年来,以房屋买卖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为谨防受骗或产生矛盾纠纷,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务必提高警惕,选择资质齐全的中介公司,对售卖的房产除了要实地看房外,还要及时查看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必要时通过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在合同拟定时,需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切勿贪小便宜,轻信所谓“熟人”“亲情价”等虚假套路而上当受骗。如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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