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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人身保护令预防妇女儿童在婚内分居期间受到伤害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2-06)婚姻家庭157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与被申请人吴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孩子满月后申请人与孩子搬离两人住所。吴某多次上门无理取闹,恐吓,前去李某工作单位骚扰。李某多次报警,但未能有效制止吴某继续以探视孩子之名妨碍吴某工作及生活。2025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与被申请人吴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孩子满月后申请人与孩子搬离两人住所。吴某多次上门无理取闹,恐吓,前去李某工作单位骚扰。李某多次报警,但未能有效制止吴某继续以探视孩子之名妨碍吴某工作及生活。2025年7月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虽系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合双方分居,吴某多次不分时间和场合采取砸门、堵截的方式探视女方和孩子,给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困扰,并引发多次警情。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立即立案审理,48小时内出具裁定书,并对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吴某、当事人所处社区、派出所、妇女联合会进行送达,联合派出所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进入被申请人吴某家中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人身保护令的快速裁定,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价值。法院在接警记录、分居事实及骚扰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依法48小时内作出裁定,突破了传统家事诉讼“先审理后救济”的滞后性,实现了从事后惩罚到事前预防的司法功能转变,特别是将“精神暴力”(持续性骚扰、跟踪)纳入了保护范围,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的扩张解释趋势。通过三项禁止令,杜绝被申请人利用亲情实施控制,干扰行为,及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此案确立的“危险性行为即时评估-复合型保护措施-社会组织协调执行”裁判范式,为构建多层次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提供司法样本,其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兼顾的特点,对于完善人身保护令的裁量标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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