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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王某某犯虐待罪案 ——家暴未成年人后果严重 承担刑责并终身禁业

延边律师8个月前 (03-03)婚姻家庭254
【基本案情】被害人(2周岁)系王某某(女)的非婚生子,王某某和被害人父亲因感情问题分手,带着被害人与黄某某(男)同居。期间,因受到被害人父亲多次发信息威胁,黄某某迁怒于被害人,多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尽力阻止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被害人被殴打,没有带被害人就医、检查。【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

【基本案情】


被害人(2周岁)系王某某(女)的非婚生子,王某某和被害人父亲因感情问题分手,带着被害人与黄某某(男)同居。期间,因受到被害人父亲多次发信息威胁,黄某某迁怒于被害人,多次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尽力阻止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被害人被殴打,没有带被害人就医、检查。


【裁判结果与做法】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同居,与被害人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构成虐待罪,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受虐待而未尽保护义务,客观上放纵被告人黄某某的虐待加害行为,构成虐待罪,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禁止被告人黄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审理中,审理法院及时与被害人父亲沟通,被害人由父亲接走照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虐待犯罪行为系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犯罪行为、情节并处被告人黄某某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严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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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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