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纠纷

同意退款又反悔,“时效抗辩”未获支持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3-04)房产纠纷206
钱付了,房子没盖,人也找不着了——过了好几年,还能把钱要回来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吴某与孙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孙某负责为吴某建房,同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建房款1万元。此后孙某未按约定施工,并搬离原住处。吴某多次上门…

 钱付了,房子没盖,人也找不着了——过了好几年,还能把钱要回来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吴某与孙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孙某负责为吴某建房,同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建房款1万元。此后孙某未按约定施工,并搬离原住处。吴某多次上门寻找未果,直至2019年4月才获知孙某联系方式。通话中孙某表示:“那现在不用讲,把钱给你吧。”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促退款,孙某一直未退还。2025年,吴某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建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孙某辩称,吴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按约定施工构成违约,收取的1万元应予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诉讼时效,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吴某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孙某更换住所导致多次寻找未果。2019年4月孙某在通话中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杜集区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建房款1万元及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吴某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纠纷产生后,吴某一直积极寻找孙某,因孙某搬离原住所而未果。2019年4月的通话录音显示,孙某同意退款,即使此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从孙某同意退款之日起应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2025年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后,孙某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催要债务并保存好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或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成思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79

分享给朋友:

“同意退款又反悔,“时效抗辩”未获支持” 的相关文章

房屋超出保修期,开发商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居住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内,且原告张某位于被告李某楼下。2024年5月6日,原告发现家中主卧卫生间的屋顶处有漏水声,随即联系住在楼上的被告李某。原告与被告李某共同在场拆开卫生间的集成吊顶,发现集成吊顶…

房屋未过户卖方去世,买受人应向谁主张权利?

买房多年未过户,出卖人意外死亡,买受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出卖人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出卖人的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李某将一套贷款购买的房屋转让给杨某,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在杨某结清贷款后办理过户…

房屋甲醛超标引纠纷 法院裁决护租客权益

甲醛,这一隐形的健康杀手,在房屋租赁场景中悄然威胁着租客的生命健康。近期,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房屋甲醛超标引发的租赁纠纷案件,原告于某在租住被告潘某房屋过程中,深受甲醛超标之苦,双方围绕责任归属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于某租赁被告潘某的房屋用于居住,约定租赁期半年,租金3800元…

新房装修甲醛严重超标,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某与某装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将其购买的新房以14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给某装修公司装修。双方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以及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装修公司完成装修后6个月,刘某及其家人搬进新房。入住后刘某小孩反复生病住院,一家人搬出案涉房屋另租房居住。刘某与该装修公司沟通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室…

楼上改管道致使楼下电器被淹,怎么赔?判了

家居生活中最怕的就是漏水,楼上连接管道不当,致使楼下漏水,屋内电器被淹,谁来赔?怎么赔?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某公司(二楼住户)与某俱乐部(三楼住户)分别承租某县步行街1号楼的二楼、三楼场地,共用下水管道,某俱乐部部分污水管经某公司场地。2023年,某俱乐部因场地渗漏做了“…

房产证编号的含义及作用,房地产权证书的统一制作与颁发

      房产证编号是房管部门内部根据产权登记需要所编的证件序号,它承载着重要的信息和管理功能: 1.房产证编号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标识,每一套房屋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房产证编号,这有助于房管部门进行产权查询和管理。 2.房产证编号也是房屋交易、抵押、出租等法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