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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 ——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

延边律师4周前 (03-11)婚姻家庭66

【基本案情】


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向某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家庭教育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一是对于基层组织而言,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属于面临的新任务,公职监护人亟需行动指南,以明晰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通过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有助于明确实际照料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实际照料人应以照顾小如的生活起居为优先;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要优先保障小如生活、教育及医疗,不能挪作他用。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二、专业化家庭教育责任内容。《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针对社区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的特点,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了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


三、多方协作丰富家庭教育责任内容。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同时,推动民政、妇联、教育部门协作,破解监护权转移后“谁来管、如何管”难题。


四、持续监督与回访。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建立不定期回访机制,持续跟踪监护效果,并在回访过程中向孩子普及自我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向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反映、求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发现小如存在学业适应困难、与同龄人交往疏离时,法院立即联动人大代表、妇联引入专业心理辅导。通过“司法判决+政府监护+社会支持”的闭环模式,为困境儿童救助从“有人管”到“管得好”筑起了坚实保障,以实际行动保护好、教育好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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