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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追逐致人摔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来担责?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3-19)合同纠纷242
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护措施,路人因犬只突然蹿出、吠叫、追逐受惊吓或摔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期以案释法,为你厘清法律边界与裁判规则基本案情:犬只追逐受惊,骑车人摔倒骨折2025年10月,龚某驾驶三轮车途经邻居王某经营的门店附近时,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并对其进行追逐。龚某受…

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护措施,路人因犬只突然蹿出、吠叫、追逐受惊吓或摔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


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期以案释法,为你厘清法律边界与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犬只追逐受惊,骑车人摔倒骨折2025年10月,龚某驾驶三轮车途经邻居王某经营的门店附近时,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并对其进行追逐。龚某受惊后导致三轮车侧翻,人摔倒在地造成肘关节受伤骨折。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经专业机构鉴定伤情后,龚某依法向资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厘清责任边界,促成案结事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为查明事实,法官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主动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力求全面、客观地还原事故经过。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案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界定责任归属。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一次性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受法律约束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犬只并未直接撕咬或冲撞龚某,其饲养人是否仍需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所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并不仅限于动物与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情形。因犬只追逐、吠叫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而引发的摔倒、车祸等间接损害,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饲养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无接触式”伤害,同样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情形。


致广大动物饲养人: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享受其带来陪伴与快乐的同时,主动承担起文明养犬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增强管束意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资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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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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