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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通过网络直播发布侵权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

延边律师2周前 (03-23)婚姻家庭31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2020年5月,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自2022年起,陈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多次以网络直播形式,向其直播间粉丝和不特定人群发布关于李某及其家人的不当言论,致使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遭受损害,影响了李某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后李某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施暴成本低,恶意言论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被侵权人往往会受到严重的伤害。本案明确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离婚亦非诋毁他人的“免责金牌”。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暴力侵犯妇女名誉权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通过责令侵权人在原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有效清除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体现了司法对妇女人格权益的坚决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

案例六

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未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离婚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程某(男)和刘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刘某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无经济来源。刘某治疗疾病期间,程某并未关心照顾,亦未负担刘某的医疗费用。2020年年底,双方分居。2024年,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刘某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程某给付刘某生活安置、医疗、经济补偿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有力维护了患病妇女的生存权益。男方在妻子患病后长期未予照顾,既违反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也暴露出婚姻中的责任缺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未简单判决离婚,而是引导双方达成包含生活安置费、医疗费、经济补偿款等在内的“一揽子”方案,将抽象的扶养义务转化为具体的物质保障,彰显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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