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
离婚后约定孩子归母亲抚养,母亲主张变更抚养权关系“踢皮球”给父亲。孩子该何去何从?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周小某,双方于2023年2月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约定婚生女周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周小某能独立生活为止。2025年1月,原告以其系独生子女且母亲早逝、父亲年事已高需要照顾、无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名下无住房和存款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调解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周小某由原告抚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称其无稳定工作经济收入,名下无住房和存款等现有经济状况,在争取婚生女周小某的抚养权时即已客观存在,均不是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合理理由,被告亦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不具备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周小某尚且年幼,由母亲抚养具有天然优势,近年来也跟着原告一起生活,对原告已经形成依赖性,不宜任意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原告作为周小某的母亲,在获得抚养权后,应当履行好作为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周小某母爱,为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以期其健康快乐成长。本院结合被告答辩意见,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基本原则。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双方理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李思琪 罗小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