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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责任怎么分?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3-27)以案说法253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设备致他人车辆受损法院:操作人主观过错较大担责60%,物业未尽合理安保与管理义务应担责40%机械式立体车库因空间利用率高,能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但其使用过程中也暗藏着不少安全隐患。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立…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设备致他人车辆受损


法院:操作人主观过错较大担责60%,物业未尽合理安保与管理义务应担责40%

机械式立体车库因空间利用率高,能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但其使用过程中也暗藏着不少安全隐患。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立体车库操作人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2025年5月19日,张某自行前往某地下立体车库取车,通过控制面板让车辆通过载车板运输至地下车库的地面。在张某与同行人员上车但右后车门尚未关闭的短暂间隙,同在该车库停车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致使张某的车辆重新上升,右后车门遭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受损,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


张某认为,李某未按立体车库操作规程取车,存在过错,某物业公司未履行设备监管及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2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张某车辆受损是因李某在张某未取车完成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机械车位升降按钮导致的,其已在机械车位操作台的显著位置张贴了联系电话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保安人员在立体车库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担责于法无据。作为管理者,其与张某和李某均签订了《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协议》,约定车位仅供停泊车辆使用,所停泊的车辆如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破坏,该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操作机械车位设备前未阅读操作指引、未接受过培训且为首次操作,在能预见到张某正在取车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违规启用设备,造成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张某的车门致车辆受到损害,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虽规定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位使用者进行了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有效管理措施,而是放任车主自行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张某开锁车灯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其间仅为10秒钟,在这一短暂的时间内,张某与同乘人员未来得及关闭右后车门尚在合理范围内,后其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在载车板上升途中未再关闭车门,张某不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机械车位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发生危险的频率及致害可能性均有别于传统停车位。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充分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观察环境,必要时寻求车库管理方的帮助,避免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机械车位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在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警示标识,更应通过有效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手段,确保设备安全使用,不能仅凭一纸免责协议规避其应尽的管理责任。双方共同保持谨慎,方能有效维护停车安全和秩序,防范类似安全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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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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