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被骚扰 人格权禁令保障合法权益 ——张某与沈某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沈某(男)曾系男女朋友,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分手,后沈某在长达一年时间中频繁向张某发短信、打电话,短信中有侮辱、威胁内容。此外,沈某多次跟踪张某,在张某单位停车场公然抢夺张某车钥匙,造成张某无法开车回家,甚至到张某单位闹事,扬言让张某失去工作。张某多次报警,但沈某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导致张某长期处于恐惧当中。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要求禁止沈某跟踪、骚扰(发短信、打电话、到张某工作单位闹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沈某跟踪、骚扰张某,连续密集拨打张某电话,其频率达到了明显干扰张某正常生活的程度,且向张某发送的短信具有威胁性内容,其行为已经侵害张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如放任沈某的跟踪、骚扰、威胁等行为,会造成张某人格权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因此,法院在立案次日即做出裁定:一、禁止沈某以任何形式跟踪、骚扰、接触张某;二、禁止沈某接近、进入张某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典型意义
当感情走到了尽头,转身离开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现实生活中,有人在分手后跟踪、骚扰前任,导致受害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岌岌可危。例如,分手后向女方发送侮辱性短信,侵害妇女人格尊严;长期进行电话、短信“轰炸”,频率明显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考虑到隐私等人格权利一旦受损难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指当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难以弥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签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人格权禁令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例如私人生活安宁权。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益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契合“文明、和谐、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