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积极作为巧解探望权履行难题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感情逐渐淡漠。2023年,王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王小某归其抚养。
林某不同意,并提交王小某的户口本、林某父亲签署的《证明》等,证明王小某长期随林某生活并在林某居住地上学,同时外祖父也自愿将房屋提供给林某及王小某长期居住,希望王小某归自己抚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探望权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子女抚养存在争议,均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本案在对王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作出认定的同时,也应一并处理探望权问题。
因双方之间分歧较大,法院积极进行释法明理,并要求双方各自提出子女抚养和探望的具体方案,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和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王小某长期随林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由林某直接抚养为宜,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对于探望权,结合双方提交的具体方案,对每月以及寒暑假、国庆春节等节假日王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了详细列明。同时法院还明确告知林某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案判决生效后,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
典型意义
探望权的顺畅行使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助于缓和离异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因探望引发的纠纷,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
实践中,离异双方因积怨未消等各种原因,直接抚养方往往拒绝协助对方探望子女,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又往往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并未予以明确,导致探望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
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向双方释法明理,要求双方各自提出子女抚养和探望的具体方案,同时释明不履行协助探望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
裁判主文摒弃笼统表述,对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详尽安排。这种“抚养权归属清晰、探望权细节明确”的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子女对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又提升了裁判执行力,从根源上减少了纠纷隐患,对破解探望权履行难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