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顾客就餐被热汤烫伤,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5-19)合同纠纷167
案情回顾2025年10月20日,齐某在福州某鱼丸店用餐,店内工作人员在送餐时碰到桌角,导致刚端出的热汤洒到齐某的大腿及裙子上,齐某被烫后在店内进行冲水处理。经医院诊断,齐某大腿二度烫伤。事故发生后,齐某将鱼丸店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7元、财产损失1680元(裙子和鞋子的购买价格)、精神损害抚…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20日,齐某在福州某鱼丸店用餐,店内工作人员在送餐时碰到桌角,导致刚端出的热汤洒到齐某的大腿及裙子上,齐某被烫后在店内进行冲水处理。经医院诊断,齐某大腿二度烫伤。事故发生后,齐某将鱼丸店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7元、财产损失1680元(裙子和鞋子的购买价格)、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鱼丸店同意赔偿医疗费,但认为齐某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程度,且裙子已购买3个多月,不应按原价赔付,鞋子当场并未被烫到,也无证据证明鞋子损坏,且齐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抚慰金无依据。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因某鱼丸店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齐某被热汤溅到大腿及裙子,造成齐某大腿二度烫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的具体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认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齐某因烫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97元,已提供病历及医疗费票据,某鱼丸店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财产损失,齐某主张其凉鞋被泡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按照原价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齐某主张其穿着为丝裙,但根据裙子的标签显示,面料为聚酯纤维及氨纶,非丝织品,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裙子被烫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同时,根据标签载明的洗涤说明及生活常识,衣物被热汤烫到一般可以通过洗涤处理,故法院对于齐某要求按原价1680元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酌情支持清洗费用2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齐某未构成伤残,也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齐某主张的交通费55.4元系后期维权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交通费范畴,故该金额法院不予确认。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齐某被烫后由其配偶开车至医院就诊,确实产生必要费用,故根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酌定交通费2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鱼丸店赔偿齐某损失共计317元。

法官提醒

餐厅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员在服务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维权索赔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注意留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现场证据等,合理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072

分享给朋友:

“顾客就餐被热汤烫伤,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的相关文章

王某某诉宋某新、宋某岩民间借贷纠纷——营造诚信氛围,树立良好环境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转贷 债务加入基本案情被告宋某岩与宋某新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4日,被告宋某岩得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宋某新在原告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该笔借款是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宋某新的账户,于2…

合同到期后,他把房子转租了,收益归谁?

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仅不搬走还擅自转租牟利,这笔“意外之财”该归谁?逾期不退房,又该不该赔钱?基本案情202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B公司未搬离,反而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甲、乙两方并收取…

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相关商业保险属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向保险人主张赔付——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陈木子)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

平台合作方与“骑手”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R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餐饮管理、劳务服务等。2021年12月,肖某进入某外卖平台与R公司合作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等工作,系“专送”骑手。期间,肖某需遵守该公司考勤等规章制度,每天在线跑单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每天单量不得低于12单,出现提前点送达、装备不合格、差评、满勤等情况按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