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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意愿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 北京一疏于管教孩子的母亲诉求女儿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由父亲抚养的女儿当庭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一定会支持母亲一方变更抚养权诉请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明确未成年人的意愿并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 李某(女)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女黄小某。2014年3月,两人…

 由父亲抚养的女儿当庭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一定会支持母亲一方变更抚养权诉请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明确未成年人的意愿并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

  李某(女)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女黄小某。2014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黄小某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李某每月可接走女儿探望四天,寒暑假期间可各选择七天与女儿共同生活;女儿年满十六周岁后,可自行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生活,若选择随母亲生活,则抚养费另行协商。双方离婚后,黄小某一直随黄某共同生活。2018年10月,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000元。二人均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

  2025年5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小某由李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李某称,孩子已进入青春期,心理压抑,多次表达不愿回家,其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与黄某的教育方式及沟通模式存在直接关联。

  黄某辩称,自孩子入小学以来,其严格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悉心照料孩子,父女关系稳定融洽。孩子近两年进入青春期,出现沉迷游戏、旷课、早恋等行为,其高度重视,多次与学校沟通,采取必要管教措施,包括限制手机使用等。但李某为取悦孩子,对上述问题采取纵容态度,多次为孩子购置新手机以规避监管,协助孩子请假旷课,甚至陪同参与约会,导致孩子成绩没有改善、反而显著下滑。若此时变更抚养权,将严重影响孩子学习与身心发展,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庭审中,法院依法征询黄小某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李某表示尊重子女意愿。黄某则主张,黄小某系未成年人,因自己对其管教严格而产生抵触情绪,选择随母生活系出于偏好李某的宽松管教,该选择虽反映其当下意愿,实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抚养权。本案中,李某与黄某离婚时,已明确约定黄小某由黄某抚养,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告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与之前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李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必须变更黄小某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固然重要,但这绝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黄小某已存在不良行为,应该正确引导,及时纠正。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不成熟,还不能正确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有利。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及相对严格的管教对黄小某的成长更有益。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岳玲 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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