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未明确第三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 ——某贸易公司与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05)以案说法187
基本案情某路桥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重油,后某贸易公司、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三方签订《代付款协议书》,约定因某路桥公司账户原因不能及时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某路桥公司委托某工程公司代为支付部分货款,货款来源为某工程公司应付某路桥公司的劳务计量款;还约定仅就代付款事项进行确认,不免除某路桥公司对仍未支…

基本案情

某路桥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重油,后某贸易公司、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三方签订《代付款协议书》,约定因某路桥公司账户原因不能及时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某路桥公司委托某工程公司代为支付部分货款,货款来源为某工程公司应付某路桥公司的劳务计量款;还约定仅就代付款事项进行确认,不免除某路桥公司对仍未支付货款(即到期货款本金-某工程公司代付金额)的付款责任,不免除某路桥公司就全部到期货款本金(包括由某工程公司代为支付的金额)应承担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等责任,某路桥公司仍对全部到期且未支付的货款及因延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代付款协议书》未约定某工程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前述协议签订后,某工程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某贸易公司将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当事人诉争主要问题为某工程公司签订《代付款协议书》的行为系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加入的关键要素为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成为共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的行为后果导致其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案涉《代付款协议书》未能体现某工程公司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是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责任仍由某路桥公司承担,某工程公司无需对案涉货款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付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某工程公司向某贸易公司代为支付某路桥公司应向某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代付货款的资金来源则为某工程公司应向某路桥公司支付的劳务计量款,而非某工程公司同意成为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债务人,及共同承担支付货款义务。法院遂判决某路桥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承担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某工程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第三人代付工程款、材料款等行为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第三人通过签署代付协议或以单方承诺方式代为清偿工程款、材料款等,其行为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是债务加入,常引发争议。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不同,其法律后果亦不同,故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若第三人的代付承诺未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或者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宜认定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若第三人在协议或者单方承诺中明确表示未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为审理同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提供裁判思路,促使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1175

分享给朋友:

“未明确第三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不应视为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 ——某贸易公司与某路桥公司、某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以假充真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快检初筛  DNA检测  一体化履职【技术要点】羊肉串掺假隐蔽性强、常规技术手段难以识别。本案综合运用多重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线索,运用动物源性快速检测试剂盒初筛固定证据,依托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专业设备进行DNA…

唐某祥虚假诉讼案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至9月,许某良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并向唐某祥出具了2张借条,后许某良于2009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共计7.5万元,唐某祥向许某良先后出具了4张收条,但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许某良,也未予以销毁。2020年,唐某祥持上述借条再次向…

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

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产业帮扶 制发检察建议【基本案情】被救助人马某平、周某莲、周某仙、崔某生、周某弟、周某杰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徐某芳失火案被害人。被救助人王某琴、赵某微、张某仙、王某友、王某从、王某南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郑某明失火案被害…

“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