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农技站巧解农作物枯死纠纷
关键词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邻里矛盾 作物枯死 因果关系 损失数额 综治中心基本案情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承包地相邻。王某甲反映,2024年其承包地作物曾因王某乙行为受损,经调解,王某乙赔偿500元,双方因此积怨。近日,王某甲发现其田间作物无故枯死,认为系王某乙在相邻地块喷洒农药操作不当所致。…
关键词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邻里矛盾 作物枯死 因果关系 损失数额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承包地相邻。王某甲反映,2024年其承包地作物曾因王某乙行为受损,经调解,王某乙赔偿500元,双方因此积怨。近日,王某甲发现其田间作物无故枯死,认为系王某乙在相邻地块喷洒农药操作不当所致。王某甲找王某乙索赔,但王某乙避而不见。王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虽标的额不大,但因果关系举证困难,且王某甲与王某乙同村而居,存在积怨,若不能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为此,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作用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乡政府工作人员、农技站专家、法院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联合化解工作:
首先,现场勘察,固定基础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作物枯死是否由王某乙喷洒农药行为造成,以及具体损失数额。为此,调解小组共同赴现场勘察。农技站专家依据施药时间、作物症状表现、枯死发展过程等因素,判断作物死亡与农药喷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再通过勘察田间作物死亡面积和程度,结合上一年度成熟作物价格,估算出王某甲的损失数额为300元至400元。
其次,沟通疏导,促成双方和解。在农技站专家给出较为明确的意见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初始,双方均情绪激动,化解心结成为本案的“破冰”关键。据此,调解小组从三个方面展开工作。一是情感疏导降温:村委会干部及村中长者以“远亲不如近邻”、“低头不见抬头见”等乡土情理进行劝导,缓解对立情绪。二是专业技术解惑:农技站专家以现场照片与农技资料中施药不当作物枯死照片进行对比,向王某乙科学解释农药漂移与作物枯死的因果关系。调解员释法析理,告知王某乙其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换位思考促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引导双方互相体谅,既要理解王某甲年迈种地不易,也要体谅王某乙收入低、家庭负担重。调解小组各方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规劝王某甲、王某乙息诉求和。调解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后,调解员提出赔偿建议,二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当场履行,促成实质化解。经过悉心调解,王某甲与王某乙握手言和。双方均诚恳表示,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更解开了多年心结、仇怨。王某甲与王某乙均承诺,他们将珍惜重修于好的邻里关系,即使今后再发生小摩擦,也会本着“有事好商量”的原则理性处理。王某乙当场将300元调解款交到王某甲手中,双方重归于好。
处理结果
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和解,王某乙当场向王某甲支付赔偿款3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11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相邻地块喷洒农药操作不当导致农作物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同村村民多年积怨,若不能解开“心结”、尽早尽小解决,可能引发更大矛盾。本案中,综治中心牵头构建“专业支撑+情理疏导+法院指导”的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基层化解合力,促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其中,农技站提供专业技术支撑,通过现场勘查明确侵权事实和受损情况;村委会运用乡土人情缓和矛盾,疏解对立情绪;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进行释法说理,明确权利义务。调解过程中,基层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引导换位思考、情感沟通等方式,不仅解开了“法结”,更消解了双方积怨,修复了邻里关系,从根源上防止矛盾复发,做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金水村村民委员会 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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