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修车却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经营者是否担责?
物流司机预约车辆维修,却在修理厂寻找修理师傅时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是司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还是修理厂未能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2月,物流司机刘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老板电话联系要其修理…
物流司机预约车辆维修,却在修理厂寻找修理师傅时不慎摔入修理地沟致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是司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还是修理厂未能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2月,物流司机刘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老板电话联系要其修理公司车辆,汽修公司老板答应安排师傅在修理厂等候。刘某驾车到修理厂后,汽修厂已下班,未见有修理师傅。刘某在无照明光源仅有一盏自动感应灯的情况下独自进入汽修厂内部,在手持手机寻找汽修厂员工时,不慎摔入平时汽修厂为修理汽车预留的地沟。当时汽修厂员工均不在,地沟旁停放着一辆尚未修理完毕的大挂车,未见提示立牌。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属十级伤残。后刘某与汽修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辩称,刘某曾多次在汽修公司维修场地进行车辆维修,对场地内设有“地沟”这一必要设施的情况完全知晓,且其在维修师傅下班休息时段自行进入,刘某应自负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事发当天,汽修公司知道刘某会来修车,虽然汽修公司汽修厂工作人员已下班并关闭了厂房内照明,但并未关闭汽修厂房大门防止人员私自进入,汽修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刘某不要进入汽修厂厂房,且汽修公司亦未在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汽修厂内没有工作人员、汽修厂内照明关闭及应急照明不足、汽修厂内存在地沟的情况下,进入汽修厂内,根据在案监控证据显示,刘某先直行进入汽修厂内,在未注意黑暗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右拐摔入黑暗中的地沟受伤,刘某未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岳阳市某汽修公司应按30%的比例对刘某损伤承担责任。刘某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故法院判决岳阳市某汽修公司赔偿刘某损失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危险防免义务。场所经营者应根据场地用途、开放程度、潜在风险大小及运营实际,采取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防范措施,保障进入者的人身安全。但该义务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保险责任,不能因损害发生在经营场所内即当然认定经营者担责。
同时,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在进入特定场所时,应保持基本的谨慎注意,主动观察周边环境、评估潜在风险、管控自身行为。不能简单认为“哪里受损哪里就有赔偿”,只有当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将自身安全完全托付于他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晏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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