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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责任谁担?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8-11)合同纠纷102
邻里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将养鸽、饲禽作为个人爱好,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超越合理的法律边界,一旦违规养殖、扰民滋事,侵害邻居合法居住权益极易引发相邻妨害纠纷。近期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庙滩法庭审结一起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案件,为大家厘清权责范围。基本案情赵某与钱某系邻居,两家房…

邻里本应守望相助、和睦共处。但日常生活中,不少居民将养鸽、饲禽作为个人爱好,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超越合理的法律边界,一旦违规养殖、扰民滋事,侵害邻居合法居住权益极易引发相邻妨害纠纷。近期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庙滩法庭审结一起居民区违规养鸽饲禽扰民案件,为大家厘清权责范围。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邻居,两家房屋中间留有一条公共过道。钱某的孙子李某有饲养赛鸽的爱好,其在房屋楼顶层靠赵某房屋一侧的外阳台建有鸽舍,饲养鸽子50余只,同时在两家中间过道露天散养家禽,长期未及时清理粪便。鸽子飞行掉落的粪便、羽毛以及家禽排泄物散发出恶臭,污染居住环境,严重干扰赵某一家日常生活。社区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赵某起诉钱某及其家人,要求拆除鸽舍、过道养殖设施、彻底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

庙滩法庭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邻里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公民享有饲养动物、发展个人爱好的自由,但行使自身权利不得妨害他人正常居住生活。饲养人对养殖行为产生的污染、异味负有管控和清理义务。

本案中,案涉楼顶鸽舍未取得市容管理、信鸽养殖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规搭建构筑物;鸽子在饲养驯放过程中,产生的排泄物及掉落的羽毛及相应气味会随飞行轨迹散播,确实会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构成相邻妨害。同时在公共过道露天饲养家禽,产生的排泄物未清理,其散发的气味亦会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亦属相邻妨害。经过走访案涉地周围住户,周围住户均认为李某在楼顶饲养信鸽、过道饲养家禽产生的排泄物形成的气味对大家的正常生活有影响。综上,赵某要求李某排除妨害,拆除搭建在楼顶的鸽舍及过道的挡板、鸡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当事人上诉至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核心在于厘清了邻里相处中容忍义务的法定边界,这也是众多同类相邻侵权案件的审理关键。判断某项生活行为是否需要邻居包容体谅,法官会站在普通居民的客观视角综合评判:若只是短暂、轻微、容易消除的影响,邻里本着互助精神应当适度包容。但容忍并非无底线,一旦行为长期、大范围损害他人居住环境,超出普通人可承受的范围,受害一方就没有继续忍让的法律义务。而李某在楼顶无证搭建鸽棚、占用公共过道饲养家禽,属于规模化违规养殖,大量粪便、异味、羽毛长期侵扰周边住户,持续破坏居住环境,已经突破容忍义务的上限,依法应当认定为相邻妨害。

法官在此提醒:权利行使不得突破容忍义务法律边界。公民虽享有饲养动物、利用自有房屋的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容忍义务是双向、对等的法律义务,一方在享受不动产使用便利、满足个人爱好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清洁管控、污染治理的责任,主动将对邻里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若行为人放任扰民损害持续发生,突破邻里容忍底线,其行为即构成相邻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拆除违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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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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