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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年多未得赔偿,症结在哪?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19)合同纠纷197
检察日报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金瑞汉◆余某干活时左眼被木板所伤,维权五年多,仍然没有找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某某,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余某受伤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法院,协同开展行政…

检察日报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金瑞汉

◆余某干活时左眼被木板所伤,维权五年多,仍然没有找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

◆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某某,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余某受伤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法院,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过多次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帮助余某拿到赔偿款。

2019年11月的一天,寒风正劲。在甘肃省张掖市某商住综合建筑工程工地,余某干活时左眼被木板所伤。虽及时入院治疗,但其左眼眼球破裂、萎缩以致失明,劳动能力严重受损。让余某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工伤认定因复杂的工程分包关系,几经波折而陷入长达五年多的维权拉锯战。

一次工伤,曲折维权路

事故发生后,余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承建该项目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山东某建筑公司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称已经将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某。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未获支持。不得已,余某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向张某某成立的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但张掖市某劳务公司提出,余某受伤十日后,张某某才登记注册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四次诉讼,余某仍然没有找到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在此过程中,余某才弄清楚,2019年,山东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自己是这层层转包下最末端干活的工人。

无奈之下,余某还是寄希望于工伤认定。2024年4月,他向人社部门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社部门综合工伤事实、山东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的相关证据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余某左眼受伤系工伤,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余某松一口气。山东某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中关于违法分包的事实,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看到判决书,余某蒙圈了:“我在工地上受了伤,却不知道找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到底应该去哪里讨个说法?”他考虑过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并自行作了伤残鉴定(七级伤残),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低于工伤赔偿,而且他也不知道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人社部门也很为难。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推翻,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怎么重新认定?转眼间,上诉期、申请再审期已过。

2025年4月,人社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穿透迷雾纠错

甘肃省高台县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案件未经再审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那么,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五年多时间里,经历工伤认定、诉讼,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还有没有其他途径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应当依职权监督。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事实明晰,如果再走一次工伤认定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易造成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讼累。经研究,高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具有监督的必要性,决定依职权监督。

承办检察官向人社部门、山东某建筑公司及余某详细了解情况,厘清余某及山东某建筑公司与该案关联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工伤认定、工伤仲裁案件,并向人社部门、仲裁委及法院调阅了相关案件卷宗,仔细审查案涉事实及分包情形。之后该院召开案件座谈会,通报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与法院承办人、行政审判分管院领导一同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问题,意见得到法院认可。该院还召开听证会,论证案件证据,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意见。

通过细致调查,高台县检察院认为,余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这一点各方无实质争议。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建筑领域法定禁止性规定,虽然张某某事后注册公司并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分包行为发生时、余某受伤时其并无资质,违法分包事实清楚。

承办检察官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虽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从山东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张掖市某劳务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成立,但这属于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民事效力的追认,与劳动争议案法律关系不同,相关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有误。

高台县检察院检索工伤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案涉工程还发生过一起工亡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一家公司,同一施工项目,近乎相同的案情,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显失公平。”承办检察官说。

实质性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高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某某,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余某受伤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人社部门认定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今年6月26日,该院就该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级伤残,五年多诉讼。余某左眼失明后,右眼受到影响,视力也在迅速下降,造成其劳动能力受限。”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年过五旬的余某离婚后,每月还需承担孩子2000元的生活费。

检察监督不能停留在“一纸建议”上。“发出检察建议仅是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余某最迫切的是拿到赔偿,彻底结束这场纠纷。”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法院,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如果不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将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次以电话联系、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向山东某建筑公司阐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因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违法分包,余某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保障。同时,检察机关向余某了解伤残鉴定情况,调取鉴定意见书,听取其实际诉求;向人社部门通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见及涉案企业、余某意见,了解工伤保险赔偿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规定,推动人社部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还根据余某提供的伤残鉴定资料,结合其工作情况,预估赔偿费用数额区间。

一开始,山东某建筑公司认为余某要求的赔偿款数额过高,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邀请法院行政诉讼资深法官、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承办人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向山东某建筑公司讲明,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需要承担审查不严的法律责任;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结合工伤的发生时间,讲明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和标准。

经过多次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9月15日,山东某建筑公司和余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向余某支付20万元赔偿。鉴于当事人争议问题已得到实质性化解,法院作出不再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审查的决定。

10月10日,余某收到山东某建筑公司转账的20万元。一起历时五年多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全力推动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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