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分居未付抚养费,法院判决补偿未成年子女
婚姻存续、亲子相伴,是家庭最温暖的底色。而抚养未成年子女,从来不是可选择的人情善意,而是每一位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份责任不会因夫妻分居、家庭矛盾而免除。 现实中,部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便消极对待子女抚养责任,忽视孩子的生活、成长需求,误以为未离婚就无需单独支付抚养费。殊不知,漠视亲子责任…
婚姻存续、亲子相伴,是家庭最温暖的底色。而抚养未成年子女,从来不是可选择的人情善意,而是每一位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份责任不会因夫妻分居、家庭矛盾而免除。
现实中,部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后,便消极对待子女抚养责任,忽视孩子的生活、成长需求,误以为未离婚就无需单独支付抚养费。殊不知,漠视亲子责任、逃避抚养义务,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活龙坪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分居期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补偿子女抚养费,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袁某(女)与邱某(男)于2006年10月相识恋爱,2013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尚未成年,2023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两名子女一直随邱某生活。2026年7月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儿子由邱某抚养。邱某同意离婚,同时主张袁某应自分居之日起支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袁某与邱某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分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两名子女跟随邱某生活,袁某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无疑加重了邱某的义务。邱某主张袁某在分居期间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在袁某一方,因袁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结合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袁某工资收入,综合案件实际,依法酌定袁某补偿邱某未成年子女抚养费40000元。
袁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并非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更多的是以探望、购买学习用品的方式来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没有提交直接有效的证据证实。庭审中,女儿明确表示“她(袁某)没有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儿子亦称“我妈妈走了之后没有管我”,据此,二审法院对于袁某称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金额并无明显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而改变。
本案明确回应了“婚内分居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这一实践争议。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不因婚姻纠纷而减损,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婚姻存续为由逃避法定职责,广大父母应自觉履行抚养责任,共同守护子女健康成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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