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 ——张某某等七人与王某、某建筑海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建筑总公司是海口市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海南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管理。2023年5月,海南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工程实际由王某承接,某劳务公司未实际参与管理、结算。王某先后雇佣张某某等7人进场从事木工、打爆模、打楼梯…
【基本案情】
某建筑总公司是海口市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海南分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管理。2023年5月,海南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工程实际由王某承接,某劳务公司未实际参与管理、结算。王某先后雇佣张某某等7人进场从事木工、打爆模、打楼梯等劳务,口头约定工资按工程量或点工计价。此后,王某与张某某等7人进行结算并签署班组结算单,确认共欠付劳务费417515元。张某某等7人起诉请求王某、某建筑海南分公司支付劳务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管职责与清偿义务,建议某建筑总公司核实欠薪金额、主动筹措资金、参与法院组织的多元调解。某建筑总公司指令海南分公司积极配合协商。经法院主持多方多轮协商,各方确定“最终责任归实际雇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款项另案抵扣”的调解方案。2026年4月,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公司后,劳务实际由个人承揽用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法院巧用司法建议,通过释法明理、明确责任,以柔性司法推动涉诉矛盾源头化解,以“司法调解建议+先行垫付+另案抵扣”解纷模式,快速兑现农民工权益,一揽子解决多方争议,为同类涉农民工欠薪纠纷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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