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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刑事案件律师】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 ——对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致使文物灭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延边律师1周前 (10-13)刑事辩护25
基本案情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遂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被告人郭某军,同时责令停止施工等候处理。…

基本案情


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遂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被告人郭某军,同时责令停止施工等候处理。8月,某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报送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明确规定涉及到地面文物保护事项的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并在附件中载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郭某军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文件后,未进行文保审批,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煤矿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某煤矿的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导致该段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某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某煤矿赔偿被损毁秦直道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某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有关单位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据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需要全社会共同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文物,生产企业不得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由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却未进行相关文保审批,不顾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的要求,为追求企业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严重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导致秦直道遗址部分本体灭失,情节严重。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和谐共赢,“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人民法院对郭某军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破坏文物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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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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