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公司欠薪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拖欠的工资找谁要?
基本案情胡某与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司法程序确认,该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劳动工资3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公司暂无清偿能力。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出现一个关键信息:涉…
基本案情
胡某与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司法程序确认,该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劳动工资3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公司暂无清偿能力。
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出现一个关键信息:涉案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执行人胡某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追加申请后,依法组织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查过程中,股东王某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账目及收支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对该公司所欠胡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定生效后,法院迅速对王某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成功为胡某执行到位全部拖欠工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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