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放弃继承遗产,还需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很多人以为,只要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就和被继承人的债务彻底无关。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继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大家解开疑问。 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不幸去世,某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张某的妻子李某、子女张某…
很多人以为,只要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就和被继承人的债务彻底无关。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继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大家解开疑问。
张某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不幸去世,某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张某的妻子李某、子女张某甲、张某乙诉至法院,请求三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甲、张某乙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并辩称:放弃继承遗产,就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据继承人放弃的是一种继承期待权,并不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仍可反悔,若继承人在遗产执行处理时反悔,势必增加债权人诉累及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
本案中,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属于天然意义上的遗产保管人,即便是两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但其两人作为继承人,仍负有遗产管理、完成债务清偿的义务,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做好遗产分配工作。况且对于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而言,其所承担的义务与其所继承的权益具有对等性,并不会超出其所继承的权益来承担义务。因此,虽然张某甲、张某乙已声明放弃继承,但在继承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其两人应在清理保管张某遗产范围内,对张某生前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张某乙在清理保管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继承人放弃继承,代表不再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不能当然免除其法定管理义务。在继承尚未终结、遗产尚未分割前,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仍负有清理保管遗产、协助债权人分配遗产的义务。
法院判决限定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担责,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防止个别继承人借放弃继承逃避责任、隐匿、转移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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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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