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男子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0-29)婚姻家庭246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维系纽带之一,对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个体成长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安徽淮南一男子抚养了15年的儿子,经亲子鉴定竟是非亲生。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贾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维系纽带之一,对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个体成长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安徽淮南一男子抚养了15年的儿子,经亲子鉴定竟是非亲生。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贾某与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王某生下一子,取名小轩。2009年11月,贾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轩由贾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贾某单独抚养小轩。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轩因为全身多处关节疼痛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还因治疗需要购买药物花费2.2万余元。后经他人提醒,贾某怀疑小轩并非自己亲生骨肉。2022年12月,经两次亲子鉴定,结论均排除贾某为小轩的生物学父亲。

  贾某盛怒之下将前妻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贾某与小轩不存在父子关系,并判令王某偿还贾某支付的医药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

  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现贾某要求确认其与小轩不存在亲子关系,有法律依据及鉴定报告在卷为证,予以支持。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小轩抚养多年,并且在小轩治疗疾病期间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王某对此具有过错,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贾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的医药费4万余元、抚养费7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

  贾某不满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查明,小轩在2014年9月之前在农村生活,之后在凤台县城生活。二审根据淮南当地农村与城镇年度人均消费水平,对抚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

  淮南中院认为,因贾某与小轩的亲子关系已被否定,贾某对小轩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轩的生母王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小轩的抚养费应根据小轩的实际生活需要、贾某抚养小轩的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022年12月,贾某经鉴定已知其不是小轩的生物学父亲,故对抚养费的计算应止于2022年12月。淮南中院参照该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历史变化,根据小轩实际生活情况,2007年8月至2014年8月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段计算出小轩抚养费共19万余元。二审在维持其他判项下,改判王某向贾某支付小轩抚养费19万余元,连同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25.8万余元。

  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本案的贾某为受欺骗方,享有向孩子生母王某索要抚养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案王某本应支出的抚养费没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获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贾某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就在于王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不当利益,贾某却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不仅是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夫妻双方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责任所在,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苏建军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335

分享给朋友:

“男子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转移财产不可取 多占最后变少分——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王某(男)双方再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数年,2023年10月陈某起诉离婚,王某同意离婚,陈某以王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应对其少分财产。法院审理发现,陈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数套安置房及37万元征迁补偿款,该款直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之后40万余元耕地征迁补偿款也转入王某银…

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

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

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

彩礼纠纷能否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于202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9日,陈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转账1000元。2022年3月8日,陈某与郑某缔结婚约给付郑某及其父母现金130000元作为彩礼及女方宴请宾客的酒水款,2022年3月8日,陈某与郑某按习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患病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李某(女)与刘某(男)结婚至今有三十多年,所生育子女均已成年。案外人糜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承租刘某从其母亲徐某处继承的房屋门面用于药店经营。2021年5月,李某曾因患甲状腺疾病和腹痛住院治疗。2022年8月4日,刘某收取上述房屋门面租金14万元。2022年8月13日,李某因甲状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