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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致害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延边律师8个月前 (10-14)以案说法238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车致害案,明确了相关责任的划分,再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一天上午,被告石某(系未成年人)通过微信扫码解锁并驾驶了一辆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当其行驶至双桥区武烈路路段时,与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车致害案,明确了相关责任的划分,再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一天上午,被告石某(系未成年人)通过微信扫码解锁并驾驶了一辆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当其行驶至双桥区武烈路路段时,与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承德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石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崔某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崔某肱骨远端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复位术后、右尺神经损伤,为此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石某法定代理人垫付1万元后,便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崔某遂将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车辆所有权人某信息科技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双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石某的违规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在不具备法定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并引发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信息科技公司,法院指出其已在车辆醒目位置提示“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因被告石某并非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属于免责情形,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电单车因其便捷性,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不仅威胁着未成年人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严峻挑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责任,不容推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监护人不能以“家庭困难”等任何理由,逃避其法定的赔偿义务。

  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持续深化。虽然本案中的平台公司履行了形式上的提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技术在发展,管理手段也应随之升级。平台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更严格的身份核验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违规开锁的可能,将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社会综合治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问题,单靠家庭或法院一方之力难以根治。它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多方协同。学校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政府应强化执法监管和普法宣传,社会各界共同营造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一起具体纠纷的责任划分,更在于其社会警示作用。它提醒我们,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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