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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占位94分钟被收438元超时占用费,车主起诉,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4)以案说法121

        某新能源汽车车主顾女士在一次给车充电时,产生了五百多元的费用,其中四百多元是超时占用费。顾女士难以接受,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10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定某新能源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具有合同依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顾女士是某新能源车车主,2024年10月某日,她在某酒店停车场使用某新能源车超级充电站为车辆充电。充电结束后,顾女士并未及时挪车,导致车辆在充电车位上停留超时。事后,顾女士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还有一笔438.4元的支出是超时占用费,这笔费用是因为她充电结束后占用车位94分钟而产生的。

  顾女士认为,某新能源车企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超时占用费的费用,在充电结束后也没有用有效方式提示挪车,因此这笔费用的收取存在不合理。与某新能源车企协商无果后,顾女士将该新能源车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438.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车企在充电站的现场告示、车载地图弹窗以及官网中已告知超时占用费,且收费定价不存在过高情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超时占用费条款是否成立并生效,超时占用费的性质和超时占用费标准是否合理。

  某新能源车企已通过官网、车机大屏幕、手机APP以及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的产生和计费标准向接受其充电服务的用户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顾女士已数次发生超时占用并实际支付过部分超时占用费,故其在使用该企业充电服务之时即已接受超时占用费条款的约束。

  超时占用费是对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的违约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具有违约金性质,对主观过错明显的违约方适当体现惩罚性,不为法律所禁止。该新能源车企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等向用户进行充电状态的提示告知,对于充电站空闲充电车位数量大于50%时不收取超时占用费,对用户的首次超时占用费亦会予以免除,这些措施均可以证明某新能源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的目的是促使车主及时挪车,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和用户体验。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惩罚性违约金,并无不当。

  顾女士自2022年起成为某新能源车车主,对于充电所需时间有明确认知,当天其本可以提前驶离,却长时间占用充电设备,存在明显过错。根据顾女士占用充电桩期间,案涉充电站剩余2个充电桩的使用情况,顾女士的占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案涉充电站的使用繁忙,损害了其他用户的补能权益及该新能源车企的运营利益。故案涉超时占用费标准并不存在过高情形,无需进行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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