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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请求离婚,会获支持吗?

延边律师12个月前 (10-29)以案说法285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在原告的陪同下回到娘家,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1月,被告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肺腺癌[左肺恶性肿瘤]”后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原告不仅对被告…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未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在原告的陪同下回到娘家,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1月,被告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肺腺癌[左肺恶性肿瘤]”后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原告不仅对被告不闻不问,不支付被告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且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的相互扶持,如同大树的根与叶,相互依存,共同成长,应为彼此提供力量与安慰。面对被告身患癌症的现实情况,若双方此时离婚,对于病重的被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原告作为被告的丈夫,理应理解、关心、爱护被告,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尽到扶养的义务,帮助被告共渡难关。最终因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始于爱情,但同样也意味着责任与义务。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该主动承担扶助和扶养的义务。在一方患病时请求离婚,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是背离社会所倡导的夫妻和睦、互相帮助的家庭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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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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