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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污染环境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1-02)以案说法187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介绍苏某某(已判决)将淮安市某公司的铝灰拉走进行处置并向其支付铝灰处置费用。苏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该处取得的铝灰运至焦作市,在仓库堆放,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经鉴定,仓库内非法储存的固体废物属于含有氟化物、铬成分的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约为993…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介绍苏某某(已判决)将淮安市某公司的铝灰拉走进行处置并向其支付铝灰处置费用。苏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从该处取得的铝灰运至焦作市,在仓库堆放,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经鉴定,仓库内非法储存的固体废物属于含有氟化物、铬成分的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约为993.33吨。其中,钱某某介绍苏某某非法处置铝灰约100余吨。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固体危险废物具备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特点,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该案的办理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生动实践,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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