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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案件看司法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1-24)婚姻家庭344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为精神病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近期,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受到了“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原告王某(男)与被…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为精神病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近期,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受到了“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依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生育一女,现在就读小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多年,婚生女王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

  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23年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经过多次治疗。经鉴定,被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5年8月,经法院特别程序审理,指定被告李某的母亲为被告的监护人。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成长,故判令婚生女王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存在困难,且在调解阶段原告明确表示如果婚生女随其生活,可自行承担抚养费和孩子生病所需要的费用,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被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收入且离婚后需由父母照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困难,原告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但需单方承担婚生女抚养费用。

  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情考虑由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适当的生活补偿金30000元,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当婚姻关系因精神疾病出现裂痕,作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特殊群体,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易面临多重风险。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严格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更注重对精神病人后续生活的长远保障。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支持等关键环节,充分考量其身体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需求,给予特殊倾斜与周全安排,以司法力度筑牢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防线,让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深度融合。(本案件来源该院审判实际,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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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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