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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7岁孤老独居养老院20余年,公职监护制度如何更好落地

延边律师4个月前 (12-19)婚姻家庭127

97岁高龄的蔡老伯,未婚无子女,已独自在养老院居住了二十余年。由于无适格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他的账户资金无人监管、养老院费用无人负责支付。

  “法官,谁能做蔡老伯的监护人啊?”今年8月的一天,徐汇区华泾镇大桥居委会工作人员走进综治中心,拉住了在此驻点的徐汇法院社区法官,讲起蔡老伯的遭遇。

  蔡老伯的困境并非个案。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就是“公职监护”,主要适用于相关特殊情形,如部分未成年人或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其进行监护。

  但在实践中,公职监护在启动机制、指定程序和履职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难点及痛点。徐汇法院接到反馈,辖区内被指定担任监护人的多个居委会在后续履职过程中存在诸多疑虑,制约了该制度的有效运用。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8月底,徐汇法院牵头,与徐汇区委社会工作部、康健新村街道、徐汇公证处共同签约并试行《徐汇区特殊群体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机制》。签约结束后,来自全区13个街镇的人民调解员代表及59个片区的居委代表,参加了4场由徐汇法院干警主讲的专题讲座,培训课程紧密结合基层实践和日常工作需求,针对困扰基层的难点问题,给出了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

  比如,监护启动程序上,居委会发现疑似丧失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孤老或无近亲属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向本街道镇司法所提交载明基本情况及初步证据的《公职监护启动建议书》,街道镇司法所应及时完成初审,对符合监护启动条件的,视情向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申请行为能力鉴定,或向区公证处发送《亲属关系核查函》要求调查近亲属信息。

  在完成调查核实程序,确定无合适人选可担任监护人后,居委会应向司法所提交申请书及完整调查材料、鉴定意见书,司法所核验材料并交由区法院,区法院应依法快速审核申请材料,在立案后依法及时作出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对于基层普遍关心的费用垫付与核销、被监护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等问题,《工作机制》也做了明确规定。

  蔡老伯这起案例,成了徐汇区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机制的首次“实战”。经过当事人意见征询、行为能力鉴定等前置程序,日前,徐汇法院“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副主任王建芬在华泾镇综治中心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了这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当庭宣告蔡老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

  同时,王建芬还向居委会发出首份《监护人证明书》,上面载明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判决生效日期、宣告和判决具体内容,以及监护人具体职责和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标志着工作机制落到了实处。

  “公职监护人办理涉被监护人相关事务时,可能会有多人经手,拿着判决书到处跑,容易暴露当事人亲属关系、病史资料等隐私,也不方便保存。”徐汇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副庭长张冬梅介绍,《监护人证明书》只载明必要信息且采用铜版纸材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隐私、快速验证监护人身份、提升办事效率。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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