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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延边律师10个月前 (12-24)婚姻家庭321
      【关 键 词】 民事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生育徐某甲、徐某乙,后陈某某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向审理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徐某某无故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报警记录、家暴视频予以证明。 【裁…

      【关 键 词】

  民事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生育徐某甲、徐某乙,后陈某某起诉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向审理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徐某某无故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报警记录、家暴视频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徐某某在家庭生活中存在暴力行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正在面临以及将来极有可能受到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威胁,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许,裁定:一、禁止徐某某对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徐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禁止徐某某进入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现居所及附近50米区域。审理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法向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所在地社区、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广大妇女儿童认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从不愿或不敢向家庭暴力说“不”,转变为积极寻求司法保护。本案中,妇女儿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法院经审查申请、证据后认为妇女儿童正在以及将来极有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予妇女儿童全面、有效的保护。本案处理结果再次重申人民法院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在提升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意识、注意证据固定和收集、鼓励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合法防范家庭暴力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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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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