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1-20)以案说法175
【基本案情】胡某奎夫妇育有一子胡某强,潘某莉系胡某强配偶。2017年,胡某奎户家庭共有房屋被拆迁,获安置面积360平方米及各项补偿款共计56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间,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拆迁房票及部分现金购买两套商品房,均登记于自身名下。胡某奎夫妇名下无房,长期租住在车库生活,现以其享有拆迁安…

【基本案情】

胡某奎夫妇育有一子胡某强,潘某莉系胡某强配偶。2017年,胡某奎户家庭共有房屋被拆迁,获安置面积360平方米及各项补偿款共计56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间,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拆迁房票及部分现金购买两套商品房,均登记于自身名下。胡某奎夫妇名下无房,长期租住在车库生活,现以其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胡某奎户家庭共有财产,由此转化而来的拆迁安置权益亦属家庭共有,胡某奎夫妇依法享有相应份额。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房票及拆迁款购买案涉两处房屋,在无证据证明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赠与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房屋登记在胡某强、潘某莉名下,本质上也属于代持家庭共有财产。结合胡某奎夫妇享有份额和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登记于胡某强、潘某莉名下的其中一处房屋归胡某奎夫妇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家庭财产混同背景下依法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与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贯彻民法典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家庭财产处分中“明示赠与”的证明标准,明确家庭成员代为处置共有财产并不改变财产共有性质,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因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剥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裁判充分考量老年人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的现实状况,在分割方案上,综合考虑老年人贡献度、生活现状及基本生存需求,将房屋直接判归老年人所有,而非简单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切实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基本权利,避免了老年人因诉讼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中如何平衡代际利益、贯彻实质公平提供了裁判指引。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699

分享给朋友:

“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的相关文章

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苏某为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承租土地并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场地不符合种植条件需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苏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卖土票,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使用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人脸识别  电子数据勘验【技术要点】房地产企业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并将本地数据每日上传云端并自动删除,面对数据定位和取证难题,检察机关一体履职联合调查,采用逆向追踪、远程勘验等技术方法获取云端数据,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推动房地产行业系统内…

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民族团结【基本案情】被救助人杨某珍,女,1971年2月出生;余某凤,女,2006年8月出生;余某林,女,2009年3月出生。三人分别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及女儿。被救助人陈某珍,女,1940年1月出生,系余…

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云南省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剑川县居民王某某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长度494.8米、平均宽度4.5米、面积2226.6平方米。2013年2月,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以剑川县林业局的名义对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

某酒业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准确区分不同异议程序,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判令某酒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2.6亿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尚有1.5亿余元未清偿,另有被查封的估值约6亿元的红酒未处置。多个案外人以对被查封红酒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异议诉讼,要求排除执行。同时,酒业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超标的额查封,要求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措施。异议裁定以确定属于…

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