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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员骑车追客户送还油箱盖时摔伤身亡,算工伤吗? 法院:追送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应认定为工伤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26)以案说法171
加油站员工发现客户遗落油箱盖后,驾驶摩托车追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明确职工履职过程中的应急补救行为属于工作内容延伸,其在该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吴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某为粟某驾驶的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后,大…

 加油站员工发现客户遗落油箱盖后,驾驶摩托车追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明确职工履职过程中的应急补救行为属于工作内容延伸,其在该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吴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某为粟某驾驶的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后,大货车驶离加油站。随后,吴某发现该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货车停车未果后捡起油箱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出发,追赶该货车。当行驶至距某加油站3.3公里处时,吴某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家属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两审,后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作出的撤销前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之后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加油站不服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加油站认为,员工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站,加油站无物品送达义务,吴某职责仅限于加油收款,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证人证言与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以证实吴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系为客户送还遗落的油箱盖。

  吴某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职责环节,其发现客户油箱盖遗落后,驾驶摩托车追送的行为,是对本职工作负责的应急补救措施,应视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某加油站不服,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吴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纪律规定能否阻却工伤认定。

  关于应急补救行为的工作属性认定。加油站主张“无物品送达义务、吴某职责仅限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职责”与“履职应急补救行为”的界限。一方面,吴某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完成加油操作的必要环节,确保加油操作完整、避免客户财物遗落,是履职尽责的合理延伸。油箱盖因吴某的加油操作遗落站内,吴某发现后采取追送措施,本质上是对前期加油工作的完善,并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另一方面,不能仅以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或书面职责清单,否定该行为的工作属性。加油站虽以燃油零售为核心业务,无明确的“物品送达”经营范围,但吴某送还油箱盖的行为,本质是为了消除客户车辆的安全隐患,维护加油站的服务声誉与客户信任度,间接为用人单位带来经营利益,该行为与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符合“因工作原因”的核心要件。

  关于工作场所的延伸认定。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非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地理区域,还应包括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涉及的区域。本案中,吴某驾驶摩托车离站的目的明确,即送还客户遗落的油箱盖,事故发生地点虽距加油站3.3公里,但该路段是其完成补救工作的必要路径,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关于内部纪律与工伤认定的关系。加油站“上班期间不允许员工私自离开加油站”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纪律,旨在规范员工在岗行为、保障经营秩序,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而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作出的法定行政确认,调整的是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内部纪律规定不能成为阻断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

  综上,吴某送还油箱盖的行为系履职过程中的应急补救措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为工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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