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诉孔小某确定亲子关系纠纷案 ——有正当理由父母一方可以提起确定亲子关系之诉
基本案情
孔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经自由恋爱结识,2019年1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因李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2月,李某某生育一女,取名孔小某,因孔小某出生时其母亲李某某未能出示有效结婚证明材料,故医院未能向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进而导致孔小某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现因孔小某达到入学年龄,因无户籍信息,不能办理入学手续,故原告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孔小某之间的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中,孔某某提交的李某某与孔小某在医院一同就诊的结算清单、卫生院疫苗接种记录,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孔小某出生后李某某外出未归,孔小某一直与孔某某共同生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孔某某系孔小某生物学父亲等,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孔小某系父女关系,故原告孔某某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孔小某具有亲子关系(父女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确认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孔小某具有亲子关系(父女关系)。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的确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案中,被告孔小某因其母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客观原因而未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进而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导致其无法入学,其生父孔某某依法具有资格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本案中孔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确认二人具有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既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价值选择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灵活使用证据规则,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血缘真实与儿童福祉之间构建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