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重病男子陷植物人状态,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鉴定?法院这样判!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3-04)合同纠纷212
成年人因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吗?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高效审结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突破了“凡申请必鉴定”的惯性思维。【基本案情】申请人周某某系被申请人周某的父亲。2025年3月,周…

成年人因意外陷入植物人状态,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吗?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高效审结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突破了“凡申请必鉴定”的惯性思维。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某系被申请人周某的父亲。2025年3月,周某因突发脑出血术后昏迷被送往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因周某后续治疗仍需高额费用,为处置周某名下房产筹措医疗资金,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认定其子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本人为儿子周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周某后续又经多家医院诊治均被确诊为完全性瘫痪,目前尚在衡阳市华程医院ICU治疗,瘫痪在床,呈现浅昏迷,无自主意识的状态。


起初,申请人已按常规流程联系长沙的鉴定机构,准备将周某转运至异地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但周某病情危重,长途转运不仅存在极高的生命风险,且鉴定费用不菲,对本就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的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蒸湘区法院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后,邀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联合本地多家医院医疗专家,专程前往周某就诊的医院现场开展病历查阅、体格检查及病情会诊,并出具了《技术调查报告》,认定周某因患脑出血病,手术后呈植物状态,目前缺乏感知、辨认能力,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及长期卧床的现场会诊情况,已能充分证实其完全丧失意识与行为判断能力,本案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且其病情危重,异地转运鉴定存在极高风险。结合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能力及周某配偶同意周某某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成年人因突发疾病导致认知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其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传统审理模式下,此类案件普遍遵循 “申请必鉴定”的刚性流程,尤其在三线城市等地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司法鉴定条件,需要当事人异地转运、往返检查,不仅流程繁琐、成本高昂,更存在转运途中的健康风险与治疗延误隐患,极易加重困难家庭的经济与精神负担。


但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心是判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亦并未将司法鉴定作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法院突破“唯鉴定论” 的惯性思维,依法行使司法能动权,通过“走访调查、专家会诊、就地认定”的方式,以专业技术意见替代异地司法鉴定程序,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


蒸湘法院的这种“明伤不鉴定”机制的延伸适用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专门性问题多元查明机制的有益探索,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带来的程序冗余与风险隐患,又能在法律框架内,灵活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司法程序更贴合群众需求,让专业认定更贴合个案实际,更能以高效、审慎的方式确认当事人行为能力状态,及时实现对失能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780

分享给朋友:

“重病男子陷植物人状态,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鉴定?法院这样判!” 的相关文章

装修工干活受伤,雇主、业主、工人三方谁担责?

阅读提示装修行业用工模式呈现灵活用工等特点,存在工人冒险作业、雇主安全保护缺位、业主选用无资质施工方等情况,容易让农民工陷入“雇主是谁”“谁来担责”的维权困局。对此,律师建议,业主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工人要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施工方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方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当梁某从辽宁…

节假日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法院: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应认定为加班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处理工作,能否算作加班?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软件付出实质性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报酬,为此类“隐形加班”的认定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2020年5月,韦成(化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

何种情况下,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

离职员工不移交工作微信账号,侵权!

在“互联网+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台凭借其便捷性,已成为各教育咨询机构开展招生、维护客户关系的重要途径,工作账号也就成了机构的财产之一。如果工作账号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导致机构运营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离职员工未及时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4年9月,吴某经招聘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于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向吴某出具《终止试用通知》,以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工会+” 助力外卖送餐员讨薪成功

【基本情况】2024年7月30日,某县总工会接到23名外卖送餐员集体投诉,称被拖欠9万元工资。县总工会迅速启动“工会+”协作联动机制,成立了专项联合调查组。【处理结果】联合调查组认真核实欠薪情况,协调工会和劳动监察机构等力量,确定调查处理方案。各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仅用时10天即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