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才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一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史某某、才某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通过微信、物流发货的方式共同对外销售,获利1200余元。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史某某住所和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此类保…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史某某、才某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通过微信、物流发货的方式共同对外销售,获利1200余元。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史某某住所和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此类保健食品。经鉴定,史某某、才某销售的案涉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才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二被告违法所得1200元,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7170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被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本案的审理,让公众清晰认识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法律禁止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效,更禁止添加任何药物成分。同时警示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前应核实其是否具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等合法资质。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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