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 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者因不正当关系受赠的钱款应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女)明知陈某已婚,仍与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18年至2025年,陈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现金等方式赠与张某钱款。李某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收受的赠与款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陈某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依法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其所收受的钱款。李某虽然对丈夫陈某的行为深恶痛绝,但并不想结束婚姻关系,愿意接受调解。经过对双方的来往账目进行核算,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参与多次调解下,张某返还李某七万余元。该案的处理有效的保护了李某在婚姻中的财产权利。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夫或妻一方违背公序良俗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无权保有受赠财物。配偶发现财产被擅自赠与后,应及时固定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