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年老且无固定收入,可要求具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胡某与罗某扶养费纠纷案

延边律师4周前 (03-10)婚姻家庭42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罗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且均已成年。罗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6000余元,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胡某系家庭妇女,无固定收入,随女儿在异地生活,依靠临时务工及女儿补助维持生计。近年来,罗某仅向胡某支付过一次2000元生活费。因协商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无果,胡某诉至人民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年老、无固定经济来源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罗某系退休职工,有稳定经济来源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胡某年过六旬且无固定收入,其诉请罗某支付扶养费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胡某的生活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及罗某的负担能力,酌定判决罗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向胡某支付扶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扶养权利人因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有扶养需求,而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权利人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夫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助于引导树立夫妻互助、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的家庭观念。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tyas.com/?id=809

分享给朋友:

“夫妻一方年老且无固定收入,可要求具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胡某与罗某扶养费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

农村“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权益 ——李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组,自出生时取得该村民小组户籍,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与同乡镇另村村民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将户籍迁至夫家所在地落户。李某无固定职业,平时以在城区务工为生,也经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该村民小组…

准确查明适用跨境抚养费纠纷准据法 ——顾小某与顾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顾某(男,中国内地居民)与巴某(女,俄罗斯公民)婚后于2016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育一子顾小某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顾小某与其父母共同在深圳生活至2017年10月,后随巴某在俄罗斯某市居住生活。2020年,巴某与顾某经法院判决离婚,顾小某由巴某抚养。因顾某未支付抚养费,顾小某诉至法院,…

周某与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某与周某协议离婚,同意女儿由妻子周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协议没有对吴某如何行使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周某不再配合吴某探望女儿,导致其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吴某认为自己虽然与周某离婚,但不应影响亲子关系,周某的行为妨碍了其探望权的行使;因对孩子有深厚感情,希望能经常与…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 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