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助力母女摆脱生活困境 ——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王某未婚同居期间孕育女儿李小某,双方分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支付生育相关费用及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因经营失败无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因抚养小孩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因王某没有履行能力,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难…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未婚同居期间孕育女儿李小某,双方分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支付生育相关费用及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因经营失败无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因抚养小孩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因王某没有履行能力,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无固定收入,独自抚养幼女,又因追索抚养费案件无果,与幼女生活已陷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秉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向李某发放10000元司法救助金;同时,积极对接属地社区、妇联和民政部门,为李某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为其小孩提供临时照护,共同助力其摆脱后续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妇女儿童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在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联动属地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构建“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的多维救助体系,既为当事人解决“眼前急”,又为当事人谋划“长远路”,传递了人民法院关爱妇女儿童的司法温度。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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