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确定彩礼返还数额 合理保护无过错女方权益 ——肖某甲等人诉刘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甲系残疾人,原告父母为其找结婚对象。2022年11月底在亲戚的介绍下,原告方与被告方在被告家见面,约定两家联姻,原告方分三次交给被告方彩礼共180000元,并按习俗举办了婚礼。随后,肖某甲与刘某甲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二人共同生活近7个月,但原告却于2023年8月以刘某甲缺乏生活能力为由拒绝与刘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并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
【审理情况】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了被告方180000元,最终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故均应认定为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系残疾人、低保户,家境并不富裕,在本婚约中给付彩礼支出确实较大,且部分系借款,对其家庭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困难,故被告应返还彩礼。但考虑到男女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有半年,且女方无明显过错,故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适当返还为宜。法院遂根据原告给付彩礼金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收取彩礼的被告刘某乙、万某某返还原告肖某甲、肖某乙、宋某某彩礼130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并以此表达对新婚夫妻美好期盼与祝福。超出负担能力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我国民法典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系残疾人、系低保户,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双方未登记结婚,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女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如过于强调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额返还彩礼,这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结合彩礼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本地风俗习惯和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合理返还数额,既有利于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彩礼真正回归于“礼”,也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